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859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所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月蓉┌─────────────────────────────────────────────┐│附表一:95年度除字第8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全球歡樂數位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