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埔簡字第200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633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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