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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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17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000元,及自民國97年10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6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7年10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每月新台幣1,000元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