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8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97年度簡附民字第39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4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8 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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