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7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7332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廖慧如 住臺北市○○○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生數位科技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蔡惟新、 嚴瑞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
二、請提出起息日貴行之牌告基準利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