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張瑞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士仁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9,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原告並應補提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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