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88號
原   告  朱林書豪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沈妙純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8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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