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六0七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銀元壹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叁仟捌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