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8年度新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新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
被移送人   徐奕
       陳冠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5月10日南市警善偵字第10802282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徐奕、陳冠峻藉端滋擾住戶,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徐奕、陳冠峻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30日上午3時許。
(二)地點:臺南市○市區○○里0000000號住家外。
(三)行為:被移送人徐奕、陳冠峻因不滿被害人 張博勝 猥褻國
小女童,經被移送人陳冠峻提議至被害人張博勝住家扔擲
雞蛋及撒冥紙,被移送人徐奕乃透過網路搜尋被害人張博
勝住家地址,並提供購買雞蛋及冥紙之金錢,與被移送人
陳冠峻於上開時間共同前往上開地點,由被移送人陳冠峻
扔擲雞蛋及撒冥紙,被移送人徐奕則將該行為同步在臉書
上其所經營之協心臨時粉絲團直播,以此舉藉端滋擾被害
人張博勝之上開住家;又現場留有蛋液及冥紙,塗抹在張
博勝之住家鐵門、自小客車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徐奕、陳冠峻於警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被害人張博勝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臉書網站直播影片截圖、現場照片、指認紀錄表。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未
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
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第90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同法第24
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核被移送人徐奕、陳冠峻所為,係
一行為同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第90條第2款
之規定,故被移送人徐奕、陳冠峻之行為應從一重之同法第
68條第2款之規定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之年紀、違反本法
行為之動機、目的,與破壞社會秩序之程度、情節等一切情
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第90條第2
款、第2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蘇豐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