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1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848號),本院彰化簡易庭認為不宜(95年度彰簡字第592號),簽移普通庭改行通常程序,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彰化縣○○鎮○○路○段○○○號「不夜城茶室」負責人,明知「風飛沙」、「月圓思情」等2首歌曲,係華倫唱片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情難斷夢抹醒」、「雙人枕頭」等2首歌曲,係 張錦華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春天那會這呢寒」歌曲,係 黃建銘 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並均專屬授權由社團法人臺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以下簡稱臺灣聯合總會)代為管理上開歌曲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權,非經臺灣聯合總會之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演出。甲○○基於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他人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概括犯意,未經臺灣聯合總會之授權,自民國94年9月8日起,將灌錄有上開5首歌曲之金嗓電腦伴唱機1臺、點歌簿1本、遙控器1個,擺放於其所經營之「不夜城茶室」內,連續提供予不特定人點唱,以此公開演出之方式,侵害華倫唱片有限公司、張錦華、黃建銘、臺灣聯合總會對於上開歌曲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案經臺灣聯合總會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臺灣聯合總會告訴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演出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罪嫌,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具狀陳明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書記官廖建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