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9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頂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莉庭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小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小上字第94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頂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周祖民
法官趙子榮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