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小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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