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小字第9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頂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