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勝凱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度毒偵字第一00四號被告蔡勝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玖叁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被告蔡勝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29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蔡勝凱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0月20日5時許,在南投縣○○鎮○○路日新巷85號「佳樂汽車旅館」301室,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後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將被告送觀察、勒戒,嗣經本院以100年度毒聲字第26號裁定被告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101年2月1日入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101年
3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0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1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293公克),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0月25日草療鑑字第100100015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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