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369號上訴人宏國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識元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劉琦富 律師 翁顯杰 律師被上訴人 宋曉之
巴棣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14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
書記官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