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58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博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壹拾伍萬陸仟柒佰叁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萬伍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