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閏股)相對人方志仁上列聲請人聲請方志仁死亡宣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方志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方志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現年103歲,因行方不明,自110年2月2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逾百歲,且已失蹤逾3年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民參字第10號檢察官聲請書、失蹤人初設籍迄今之戶籍資料、新北○○○○○○○○113年2月17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880943號函、戶籍資料(現戶全戶)、戶籍登記申請書、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新北○○○○○○○○113年1月22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880531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3年1月31日新北警永治字第1134125652號函附查訪紀錄表、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新北○○○○○○○○113年1月22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880532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2月7日新北檢貞資字第1131400032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4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3300090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3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0979號函、新北市永和區公所113年1月23日新北永社字第1132162281號函、新北○○○○○○○○113年1月5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880105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月9日移署資字第1130003778號函等資料在卷可憑。綜上,故堪信聲請人主張方志仁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游立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