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港簡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銘霖 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
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為相對人 李某 應就坐落雲林縣
○○鄉○○段○○○○號土地,於民國94年7月1日以買賣為
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對人
李銘霖名下等語。惟依本件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
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
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