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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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簡字第39號
原告 黃瓊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素恩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復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此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請原告補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書記官温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