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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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林士傑
複代理人 張妤柔
被告 李裕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23日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並請求依法退還裁判費,且經被告具狀表示同意,為維護兩造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利益,並保障原告撤回起訴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本件不宜再以判決終結,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