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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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小字第1號

原告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林士傑

複代理人 張妤柔

被告 李裕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1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23日宣判,茲因原告撤回起訴,並請求依法退還裁判費,且經被告具狀表示同意,為維護兩造訴訟外解決紛爭之利益,並保障原告撤回起訴聲請退還裁判費之權益,本件不宜再以判決終結,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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