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南簡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825號
原   告 立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月玉 即育全實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繳裁判
  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1,0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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