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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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因被告逃匿,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應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廿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