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57號聲請人 林朝景 即林㰒樟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印鑑證明正本(台端提出為影本)。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