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書維選任辯護人陳冠州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9月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