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江鐘
鮑霨帆高又博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蔡千卉 律師
蕭宇凱 律師上列被告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929號、第1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等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