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1號聲請人 李明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6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霜潔┌─────────────────────────────────────────────┐│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00│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五一一八二─一│1│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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