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8號原告 張謝金蓮 訴訟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錦煥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4,8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61元,扣除已繳之17,335元,應再繳納76,6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家事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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