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榮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案件(100年度桃簡字第23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榮杰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榮杰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後,於99年3月14日又犯本件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核受刑人再次犯罪之情形與累犯之要件相符,且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自應依法更定其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榮杰前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交簡字第10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已於97年5月2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受刑人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復於99年3月14日再犯本件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經本院核閱卷內相關書類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232號判決確有漏論累犯之事實,且上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爰依法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