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04號原告竤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勝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就系爭土地之上所設定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轉載於分割後被告所分得之土地,請陳報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三、被告 劉光國 、 劉如君 、 劉如文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