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1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所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後之第一審裁判費餘額,該項裁定已於95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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