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4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上訴人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因偽證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