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0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0219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法定代理人丙○○
樓之1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泰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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