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10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經本院依法羈押在案,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被告提出抗告,經台灣高等法院以本院羈押核無不合而駁回抗告確定。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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