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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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23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業經觀察勒戒完畢,且已有毒品前科紀錄,最末一次經法院判決後,尚未執行前,又再次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足認被告悔意不堅,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1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2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7 年度 訴 字第 358 號判決(97.05.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7 年度 上訴 字第 663 號(97.06.24)[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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