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07號反訴原告即甲○○被告訴訟代理人 陳俊言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