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號
原   告  黃俊源 即順富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陳盧昭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
  命令,因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
  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5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
  4,2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2萬
  3,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7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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