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仕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000元,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起訴之請
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