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仕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調解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4,000元,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20條規定,徵收調解費用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起訴之請
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