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重附民字第56號
原告 劉綺芳
被告 歐俞彤
被告 劉柏毅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另案在監執行中)
被告 丁少澤
被告 許展裕
被告 楊巧晞
被告 葉劉合右
被告 李駿宏
被告 胡凱麟
被告 陳昱升 住○○市○○區○○路000巷00號0樓(在押)
被告 杜冠宏
被告 陳昶宏
被告 林廷勳
被告 張孝澤
被告 吳亭佑
被告 白正冬
被告 李典懋
被告 張嘉祐
被告 徐琮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等違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倘原告(即該刑事判決附表三編號4266)有對被告陳昱升以外之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其等雖非本案刑事判決判處有罪而共同詐騙原告之人,然依原告起訴意旨,係主張其等應就本案負共同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應認此部分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相符,而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
法官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