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97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杜言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4年度聲沒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柒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言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該案扣得之毒品結晶物1包(淨重0.5080公克,驗後餘重0.5077公克),經鑑驗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66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6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80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8024號卷第18頁)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扣案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驗前淨重0.5080公克,驗餘淨重0.5077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5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3417號卷第15頁、第17頁)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即違禁物無誤;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揆諸上開規定,本案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