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哲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於撰狀時仍為「 劉源森 」,為於本院收受聲請狀時其法定代理人已更換,故有聲明承受程序之必要。請具狀向本院提出承受聲明,聲請狀並應蓋用聲請人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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