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哲瑋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雖於撰狀時仍為「 劉源森 」,為於本院收受聲請狀時其法定代理人已更換,故有聲明承受程序之必要。請具狀向本院提出承受聲明,聲請狀並應蓋用聲請人及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