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4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 陳本源 法定代理人 陳明德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 陳世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700元(依卷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原告請求返還房屋課稅現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