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2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孟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四日所為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有本院107年9月4日所為裁定在卷可稽。茲因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前揭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張婉寧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佳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