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 熊梅英 即林熊梅英被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