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138號抗告人 林金旺 相對人西聯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民國110年7月7日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8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本票發票人所提之時效抗辯,既屬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該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且非訟事件之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抗告人提出時效抗辯,相對人或亦有時效中斷事由而不及主張,有礙其防禦之實施,故抗告法院不得審酌其時效抗辯。系爭本票上必要記載事項如已具備,其付款期限並已屆至者,則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當,抗告法院應裁定駁回抗告(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94年度台抗字第90號裁定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0號、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5號、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4號結論參照)。
二、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有抗告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下合稱系爭本票),其中附表編號1至20所示本票,其票據上之權利,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已罹於3年時效,鈞院竟仍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查,相對人於原審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提出載有發票人、發票日、金額之系爭本票。
原審就系爭本票之形式要件為審查後,認應記載事項均已具備,而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人固以前揭情詞提出抗告,惟票款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何計算等事實有待調查認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得判斷,屬實體上之爭執,揆諸上開說明,應由抗告人依訴訟程序另謀解決,殊無於本件本票裁定程序中為此實體事項爭執之餘地。準此,抗告人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蔡叔穎┌─────────────────────────────────────────────┐│本票附表:110年度抗字第13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CH0000000││├──┼───────┼───────┼───────┼───────┼──────┼───┤│002│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5年12月31日│105年12月31日│CH0000000││├──┼───────┼───────┼───────┼───────┼──────┼───┤│003│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1月31日│106年1月31日│CH0000000││├──┼───────┼───────┼───────┼───────┼──────┼───┤│004│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2月28日│106年2月28日│CH0000000││├──┼───────┼───────┼───────┼───────┼──────┼───┤│005│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CH0000000││├──┼───────┼───────┼───────┼───────┼──────┼───┤│006│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4月30日│106年4月30日│CH0000000││├──┼───────┼───────┼───────┼───────┼──────┼───┤│007│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5月31日│106年5月31日│CH0000000││├──┼───────┼───────┼───────┼───────┼──────┼───┤│008│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6月30日│106年6月30日│CH0000000││├──┼───────┼───────┼───────┼───────┼──────┼───┤│009│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7月31日│106年7月31日│CH0000000││├──┼───────┼───────┼───────┼───────┼──────┼───┤│010│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8月31日│106年8月31日│CH0000000││├──┼───────┼───────┼───────┼───────┼──────┼───┤│011│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9月30日│106年9月30日│CH0000000││├──┼───────┼───────┼───────┼───────┼──────┼───┤│012│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10月31日│106年10月31日│CH0000000││├──┼───────┼───────┼───────┼───────┼──────┼───┤│013│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11月30日│106年11月30日│CH0000000││├──┼───────┼───────┼───────┼───────┼──────┼───┤│014│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6年12月31日│106年12月31日│CH0000000││├──┼───────┼───────┼───────┼───────┼──────┼───┤│015│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7年1月31日│107年1月31日│CH0000000││├──┼───────┼───────┼───────┼───────┼──────┼───┤│016│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7年2月28日│107年2月28日│CH0000000││├──┼───────┼───────┼───────┼───────┼──────┼───┤│017│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7年3月31日│107年3月31日│CH0000000││├──┼───────┼───────┼───────┼───────┼──────┼───┤│018│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7年4月30日│107年4月30日│CH0000000││├──┼───────┼───────┼───────┼───────┼──────┼───┤│019│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7年5月31日│107年5月31日│CH0000000││├──┼───────┼───────┼───────┼───────┼──────┼───┤│020│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7年6月30日│107年6月30日│CH0000000││├──┼───────┼───────┼───────┼───────┼──────┼───┤│021│104年12月5日│20,000元│107年7月31日│107年7月31日│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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