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附民原告 吳素琴
顏杏蓉 顏精宏 附民被告 張凱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易字第368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