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54號上訴人即原告宸峰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月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道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1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9,1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5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