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 葉忠堅
葉忠卿 葉和鎤 葉和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 葉光前 訴訟代理人 陳珮瑜 律師
黃秀蘭 律師 陳昱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