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7年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訴人 王志鴻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被上訴人 陳有 在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民國108年8月2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因本院法官職務調整,致當日員額不足,無法組成宣示判決合議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示判決期日為108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許辰舟法官廖立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