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73號原告 唐湞善 (原名 唐秀娥 )被告 呂孝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黃佳琪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