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共同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介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