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2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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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五五八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為設於高雄市○鎮區○○○路○○○巷八之二號「昭良工程行」之負責人,明知甲○○於民國八十五年間並未曾於該工程行受雇領薪,竟於八十五年底至八十六年一月初某日,虛偽填製甲○○之八十五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內載該工程行給付甲○○自八十五年一月起至十二月止之薪資總額為新台幣(下同)十四萬六千元等不實事項,復憑此計入營業成本,於八十六年間製作該工程行八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等不實業務文書,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逃漏該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二萬六千五百元,足以生損害於財政收入及甲○○之權利,因認被告涉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一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業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影本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淑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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